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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回收者管理的法规制度

发布日期:2025-12-10
信息摘要:
现实中,各管理组织对社区回收者的管理细则根本没有统一标准。而管理方式体现着管理的···

(一)明确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

                                                                                 再生资源回收,废品回收,塑料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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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管理学的定义,“责任”就是具有强制性的职责和任务。按法学的定义,责任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律效果。这里的“责任主体”,指法规体系中对废品回收从业者公共管理条文中所规定的主要责任部门。

    目前北京市的公共管理部门对社区废品定点回收者的管理主要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前者虽详细规定商务部门等五大部都对回收者在某一方面有管理权力,但却没有确定责任主体和给予责任主体相应的法律权限。这就容易导致“管理真空”。另外,从北京市政府机关获悉,商务行政部门己经将先前的、对废品回收者管理的权力移交给新成立不久的城市管理委员会

了。但现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对应内容却没有“更新”。众所周知,公共部门权力的运行需严格依法。因此,综合上述情况,从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出发,建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能及时修订,增加条文,以明确社区废品定点回收者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县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时,法律需补充说明并赋予城市管理委员会一定的管理协调权力。

(二)设定管理组织的选择标准

    现实中,作为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很难直接管理所辖区域上千数量的回收者们。它势必要选择某一“管理组织”来代为落实管理责任。那么,管理组织的选择标准就需要法规来详细设定。

    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 )),政府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去整合和规范化管理所在地区的个体回收者们。因为他们回收能力有限,缺乏技术设备,组织过于小而散,这都导致公共部门在业务、税收等方面监管难。选择特定的组织来规范化管理个体回收者是必然趋势。海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曾选择隶属于海淀区委、区政府的海淀区物资回收公司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来代为管理。截至2017年,因废品回收行情不好,该公司与很多个体回收者己经不存在管理上的关系了。这也是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成为管理组织的原因。某些调查数据反映,国资企业和物业公司对个体回收者在管理费的收取上都不透明。社区居委会则在此方面做得较公开。

    所有企业都是把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作为最重要目标的。在回收行情不景气时,若选择企业作为管理组织,则有可能加重个体回收者的经济负担,削弱其回收积极性。很多回收者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从对他们经济状况的统计就可看出。

    本研究建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能设定管理组织的选择标准,政府部门能尽可能选择具有公益属性的非营利组织来管理社区废品定点回收者,以“让利于民”。根据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2016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非营利组织需定期通过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开信息,其合法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所以,选择非营利组织也许是协调各方利益,保护社区回收群体积极性的最佳选择。

    另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当前的废品回收市场很不景气,很多废品回收公司要么倒闭,要么苦撑,因为“成本高昂,无利可图”。以某“互联网十”废品回收公司为例。’它创建了一个手机APP,实行互联网预约上门回收。因为方便、可靠,2014年该公司的业务覆盖了北京1000多个小区,注册用户超过30万,但该公司2017年就“停摆”了。在北京,该公司只要雇佣一个上门回收员工,不管其上门回收的量有多少,每月至少要支付4000元的基本工资。(一个月按30天算,平均每天支付的工资超过100元。但这是能吸引到吃苦耐劳的外地人来干这一行的底线工资)而废品回收价格低,从第二章第三节可知,不少(51 0} )社区定点回收者,即便日月无休地收废品,他一个月也挣不到4000元。这就意味着公司发给员工4000元,但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员工为公司创造的回报连“等值”都谈不上,。所以,即便不算场地租赁费、税收等各种其它经营成本,仅在人工成本这一项上,很多网络预约回收公司就因赔钱而难以为继。从实质上讲,这是“人工成本高昂”和“废品价格低迷”的“错位”导致“市场资本的退出”。这也意味着,在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里,只要市场态势仍旧如此,废品回收经营及对回收者的管理,就只能选择具有公益属性的非营利组织。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于法律于市场,选择非营利组织作为管理组织,都是最佳和必然。

(三)强化管理细则的监督落实

      田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组织为使人员更好地执行某些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定所做的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具体而言,管理组织对社区回收者的管理细则应包括流程规范和具体项目。所谓流程规范,指信息登记、资格审查、合约签署、理念培训、服务监督、费用征收等。所谓具体项目,指统一着装、统一胸卡、统一衡器、统一种类、统一车辆(五统一)。

    现实中,各管理组织对社区回收者的管理细则根本没有统一标准。而管理方式体现着管理的合法性、正规性,影响着回收者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居民们对回收行业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影响居民卖废品的热情。所以,为了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能真正实现,建议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增加内容,详细规定管理组织的管理方式,将管理方式的规范与否作为公共部门挑选

管理组织的重要依据,并强化落实和严格监督。如果管理组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管理方式,则必须在法规框架内报请责任主体审批。只有这样,对社区回收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才有法可依,才会易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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