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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回收

发布日期:2025-12-08
信息摘要:
回收主体、回收流程、回收动力以系统的方式进行连结,形成一个有机的回收体系。同时对···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回收问题进行了多方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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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废品回收的角度。冯慧娟、鲁明中(2010)介绍了德国废物回收体系运作模式,其以绿点公司为核心的“二元回收系统”是由非营利性组织和企业,共同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废品回收社会系统。陈仁新(2001)介绍了上海市废弃物回收系统,市政府委托市物资回收利用商业行业协会,负责全市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的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白晶(2010)介绍了美国的“再生银行”,其构建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将居民、商家、政府都拉进其交易结构。居民将垃圾投入专门的垃圾桶,每月可从“再生银行”获得积分,在指定商家消费时能获得优惠;商家借此不仅获得了更多的消费者,也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政府则节省了处理垃圾的费用。

    冯慧娟、张继承、鲁明中(2006)介绍了当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市场上的三大回收主体,即国营物资回收企业、私营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者,认为回收主体的构成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区性。闰欣欣、金妓(2008)从博弈论的角度分别分析了生产者自营回收模式、生产者联合体回收模式和第三方企业回收模式的得益情况,认为当生产企业拥有成熟的正向物流体系和专业化的物流人才‘时,生产者应当选择自营回收;当企业实力较弱时,更倾向于将回收外包给第三方。丰海彦(2010)也介绍了以上三种不同的回收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可建立废品回收的柔性管理模式,并可根据废弃物的不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回收模式。

      (2)从回收对象即垃圾分类的角度。郑毅敏(2009)认为垃圾分类应该从源头做起,以政府为战略制定者,社区为策略中心,居民为基层执行者。许金红、王凤(2011)认为即便是在四位一体的回收模式中,也还是需要居民进行基本的垃圾分类,而物业管理和回收企业仅仅是引导作用。叶开根(2011)认为垃圾的分类回收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从而促进居民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王建明(2008)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对垃圾问题的感知、垃圾循环知识、垃圾责任意识、个人消费观念和年龄是影响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因素。孙晓杰、王洪涛、陆文静(2009)论证了垃圾分类是一个“嫡”减过程。从社会进步和社会分工的角度,认为垃圾分类收集需要比垃圾混合收集后再分类输入更多的能量,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城市生活垃圾应该采用混合收集后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再分类。彭书传、崔康平(2000)分析了垃圾分类收集的影响因素,提出垃圾应由环卫工人进行更专业化的分类。殷立春(2010)介绍了北京市朝阳区麦子街道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包括设立指导员监督垃圾分类投放、加强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认为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宋晓东(2010)认为垃圾分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统筹管理、通力合作;还认为垃圾分类是推进垃圾减量化的有效途径,是中国具体国情的客观要求,因此提出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同时可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

    赵丽君、刘应宗(2009)从居民意愿和降低环境治理成本的角度,提出垃圾可进行“干、湿”分类。黄河、姜万波(2009)通过对荆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调查,发现市民意愿的分类方法排序为:“可回收、不可回收”,“纸、金属、塑料、玻璃、危险品、不可回收”,“有机、无机、有害”。余倍、宾晓蓓(2011)认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可效仿德国,以蓝、灰、红分别对应有机垃圾、无机垃圾、有害垃圾。台湾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法案(2003)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一般生活垃圾。连玉君、王家荣(2003)认为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再生垃圾、不可再生垃圾和有害垃圾,其中前两者均能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C3)从回收主体的角度。李丽(2009)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说明中国城市的环卫体制,由市建委下设环卫局(处)代表政府具体管理全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她认为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不能在环卫行业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制约着生活垃圾回收产业的发展。李俊峰、石曝丽(2000)阐述了当前中国城市垃圾的管理主要依靠各个城市的环卫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归建设部门,垃圾处理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归环保部门,垃圾卫生部门既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又具体组织垃圾的清运及最终处置,政府职能部门呈现“政企不分”的状况。郑毅敏(2009)提出垃圾分类回收的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分类设备的配置和鼓励回收服务投资多元化。PeterLehman(1999)综述了垃圾转为商品的各种理论依据,认为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观念上,都应该将垃圾视为商品而非绝对的废弃物,相应的经济政策也应当如此。

      (4)从回收动力角度。郑翔(2009)分析了垃圾收费制度中存在的收费率低,缺乏制约机制等问题,认为发放许可证制度、对生活垃圾采取计量收费(垃圾桶方式、专用垃圾袋方式、垃圾袋标签方式)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丁纯(2007)介绍了各国垃圾收费制度中的与水费挂钩的收费机制、按人均住房面积收费、将实际排放量进行标准化后收费。Peter S. Menel l (2004 )提出成本补偿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及垃圾所占空间等交易成本,认为可在商品的零售阶段进行事前收费。邵首婷(2007)分析了现存的各种收费方式的弊端,认为零售附加费法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实施。丁纯(2007)介绍了发达国家以税收的方式进行成本补偿,包括产品税、营业税、人口税、财产税等。邹宗根(2010)认为政府应当把垃圾回收看作一种公共品的供给,综合施行税收、收费和补贴等方式促进垃圾的回收。陶表红(2006)认为罚款和押金退款制度都是责任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政府补贴应主要用于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A. L. BovenbergS.Cnossen, Eds 01997)通过比较押金、提前收费和再生补贴三种促进垃圾循环利

用的方式,认为押金的政策成本最小,并且可有效做到垃圾减量。Hai-Lan Yang、Robert  Innes (2007)用数据分析了台湾按量收费、强制回收政策,认为这两者在提高垃圾回收率上有明显的效果。Thomas C. Kinnaman, Don Ful lemon (1999 )美国居民生活垃圾回收率的提高得益于美国政府对垃圾分类的大力支持和垃圾收费随袋征收制度,收费的提高又为垃圾的回收与减量化提供资金支持。

      (三)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回收机制

    许金红、王凤(2011)认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必须以市民为中心,形成与政府、回收企业、物业单位四位一体的回收模式。龙菊(2003)认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管理需要建立正规的废品回收公司,鼓励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环保产业,由纯经济行为转向环保与经济相结合。董淑英(2006)提出要建立三级回收体系,民自觉将垃圾分类回收为第一级,初步对垃圾进行分类;以一个或多个社区为单位作为专业分类的第二级;以专业物资回收公司作为第三级,进行专业分拣。可回收利用的物品重新作为产品原料,不可利用的物品运送固废中心进行焚烧或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整个体系以企业为主导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提供相应的扶持。郑芬芸(2011)认为城市固体废物的回收应当借鉴生态工业园区的基本理念和运作模式,可通过物质流和能量流将不同工厂串联起来,形成资源共享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Gorm Kipperberg (2007)比较了挪威和美国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回收机制,发现垃圾处置收费激励制度在挪威要比在美国更有效果,而方便的垃圾回收方式在美国则比在挪威更有效。

      (四)文献评述

    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分别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回收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与研究基础,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缺乏普遍性的定义,并且在垃圾分类上各持己见。因此,本文有必要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范围进行界定,并提出笔者认为合适的垃圾分类方式,以便更好地进行研究。

    其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回收主体及回收动力都应基于整体回收系统的运行机制而研究。绝大部分学者仅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问题中的某一方面进行了探讨,而忽略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比如,在垃圾分类上,仅基于垃圾分类本身进行探讨,殊不知在一个完善的回收机制中,回收的过程即是分类的过程;在垃圾回收主体上,也仅就回收与收集主体而谈主体,未能分析不同性质的垃圾适合不同的回收主体;在垃圾回收动力上,众多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提供了按量收费、押金、税收等反面鼓励措施,缺乏正面激励。

    第三,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机制上,许金红主张以市民为中心,构建四位一体回收机制,但阐述分析得不够深入;董淑英提出构建三级回收网络,其构建思路对本文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但她并未深入分析三级回收网络以何种形式建立,也未阐述各级主体之间的运行机制。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将分裂的垃圾分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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